Shangri-la Blinds
,2013年9月3日与该行江阴分行中止劳动合同。 经查明,2007年至2008年间,孙某兵出资人民币480万元出售了港股华基光电(后更名为中国源畅)的股票,其中自有资金为人民币200万元左右,向别人借了280万元左右。 但是之后,港股下跌,造成孙某兵亏损人民币460余万元。也就是说,在华基光电这只股票上,孙某兵的亏损相似96%。
明确来看这只股票的行情图,可以找到在2006年12月28日开盘价为9.221港元的高位,而在2008年10月27日收盘价仅有为0.310港元,这一区间的跌幅也超过了96.64%。 对外负债约2亿多元 油炸港股暴亏,为挽回损失,孙某兵又生一计。 此后,孙某兵利用其在银行工作的优势,开始以专门从事资金转贷、外汇市场做生意及协助财经等为由,允诺缴纳1%至3%左右平均的月息大量对外筹借资金。
年化12%至36%平均的利率,这资金成本无非不较低。明确来看,筹借的资金有两方面用途: 其一是将所借资金部分用作外汇市场给他人赚息差,并用作偿还债务本息。
其二则是将资金投入国内A股市场意图通过股市的方式“沦落”。 结果,“股市沦落”计划幻灭,到了2012年下半年,他在国内A股市场亏损总计约人民币3600余万元。 来看一下上证指数在当时的走势图。
也就是说,再加之前油炸的港股,孙某兵在股市上亏了4000万。 在此过程中,孙某兵对外借款需缴纳高额利息,所借承兑汇票需分担贴息,外汇市场给他人资金所提供的利息无法分担前述利息且部分资金无法交还,再加投资股票导致的亏损,至2012年底其对外结欠债务将近人民币2亿元。 裁判文书还表明,到了2013年9月,孙某兵对外结欠债务的本金数额约人民币2.84亿元左右。
豪赌“资金运作”结果告终 投资A股又告终,孙某兵开始筹划一个更大的“计划”。 裁判文书表明,到了2012年底,孙某兵暂停在股票方面投放资金,并之后对外筹借资金专门从事资金外汇市场做生意,将所筹借资金中部分用作偿还债务此前结欠债务的本息,其中专门从事资金外汇市场的款项中大部分外汇市场给江某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全称“江某托公司”)。 孙某兵自陈其与江某托公司实际掌控人仰某、金某商议无偿资金给该公司,待朝天某、金某等人掌控的香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后可筹措资金,所筹措资金可交被告人孙某兵港币2亿元用作资金运作,其才可通过此方式偿还债务、盘活资金。
到了2013年7月底,孙某兵必要无偿及代江某托公司分担利息、贴息等总计约人民币7000万元左右。 又是一场“豪赌”。
然而,2013年7月20日,江某托公司实际掌控人仰某因涉嫌罪诈骗罪被云南省大理警方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被捕,后于2017年5月因犯诈骗罪、非法闲置农用地罪、行贿罪被云南省高院高院被判无期徒刑。 2013年7月22日,江某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际掌控人金某出境香港,并于同月29日因涉嫌罪合约诈骗罪被云南省大理警方刑事拘留网际网路追逃。
综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做出的(2016)云刑惜1115号《刑事裁定书》来看,仰某是当时港股上市公司中国源畅的实控人仰鏊。 2013年也是中国源畅的转折点,朝天翱及两名董事逮捕被捕,中国源畅也因涉嫌假造注册资本不得不清盘长达7年。 前述《刑事裁定书》表明,2009年8月,被告人仰翱、仰于春以大理源逸公司之名申请人实行国家“金太阳样板工程”项目时,虚构公司总资产为3.5亿元、权利资金为1.8457亿元,但公司现实的资产、资金为全额资本为零、资产为零;在申请国家财政补助金资金时,将申请人时的设备供应商替换为关联公司江苏定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常州源逸光电能源有限公司,合约予以招标,供货产品无金太阳产品认证证书;在用于国家财政补助金资金过程中,采行履行合同中一部分小额合约的愚弄手段,转变财政补助金资金专款专用之拒绝,将国家财政补助金资金转至前述两家关联公司挪作他用。
索取了国家财政补助金资金人民币5582.4652万元。 卸任前诈骗1300多万 “豪赌”计划倒闭,孙某兵踏上了犯罪之路。 2013年8月中旬,孙某兵获知仰某被采行强制措施,部分债权人获知此情况即向其催讨债务,但仍于2013年8月22日向被害人张某甲、秦某甲夫妇借得承兑汇票941.54916万元,于2013年8月19日至30日向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兄弟借得承兑汇票总计450.84万元。
孙某兵允诺一个月届满缴纳与承兑汇票数额对应的现金,旋即将承兑汇票以票据或者必要用于的方式,用来偿还债务此前结欠张某甲、秦某甲、沈某甲、沈某乙及其他债权人的债务本息,其中2013年8月30日向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借得130万元承兑汇票后于当日将110万元承兑汇票归还给债权人黄某。 2013年9月初,孙某兵因资金链脱落被债权人催讨债务无能力偿还债务,经向该行江阴分行申请人请辞后于2013年9月3日与该工行江阴分行中止劳动合同,并与债权人协商偿还,而此时其对外结欠债务的本金数额约人民币2.84亿元左右。 尔后,孙某兵与债权人商议将债务总数额压降至人民币1.5亿元左右,并于2013年9月9日与还包括被害人张某甲、沈某甲、沈某乙在内的债权人及江某托公司签定《协议书》,写明孙某兵将对江某托公司的债权总计人民币1.501亿元出让给债权人。
孙某兵向江某托公司开具了一份《承诺书》,列明以维护孙某兵个人为前提,将孙某兵人民币8010万元的借款划归江某托公司,该笔人民币8010万元借款实际仍由孙某兵个人分担偿还债务,待朝天某回去后和孙某兵当面商讨偿还债务分担部分借款。 但是在此之后,孙某兵及江某托公司未按照《协议书》向被害人张某甲、秦某甲及沈某甲、沈某乙清偿债务。 一审获刑十一年 2016年2月,被害人张某甲等人到江阴市公安局报案,称之为孙某兵以借款名为诈骗大量现金。
2016年3月31日,江阴市公安局经初查对孙某兵因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 2016年6月1日,孙某兵经公安机关电话通报羁押拒绝接受调查,落网后真实情况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指出,被告人孙某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掩饰真凶等方法索取他人钱财,其中索取被害人张某甲、秦某甲承兑汇票941.54916万元,索取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承兑汇票450.84万元(案发前交还人民币2万元),数额尤其极大,其不道德确已包含诈骗罪。孙某兵系讯问,不予贬斥惩处。
一审法院以诈骗罪被判孙某兵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受贿孙某兵违法扣除1390.38916万元,交回被害人张某甲、秦某甲941.54916万元,交回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448.84万元。 裁决称系“长时间的民间借贷” 一审宣判后,孙某兵明确提出裁决。
孙某兵及其辩护人明确提出的裁决理由和申辩意见有以下三点: 1、本案没展开司法审核,没能查明孙某兵经常出现亏空的精确时间节点,原审法院凭空确认孙某兵不存在亏空进而确认其包含诈骗罪不存在逻辑错误; 2、因原审裁决确认部分系由出借人主动无偿,也未约定借款用途,孙某兵在借款时未有辞职且尚能在专门从事资金运作做生意中,借款后也大力实行偿还措施,未采行虚构事实的不道德,张某甲、秦某甲及沈某甲、沈某乙也并未产生错误认识,故本案系由长时间的民间借贷,不不应确认为诈骗罪; 3、孙某兵借款系由基于对仰某在先表示同意的债务分担,无法因仰某被判处刑罚就确认孙某兵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文书表明,对于上述3点意见,二审法院的意见如下: 针对第一点裁决理由和申辩意见,二审法院查明,截至2013年8月,孙某兵在送与原审裁决确认的承兑汇票时已对外负债2亿元以上,且与孙某兵的供述笔录互相印证,故可以确认孙某兵在向被害人张某甲、秦某甲及沈某甲、沈某乙借涉嫌承兑汇票时已不存在巨额亏空。 针对第二点裁决理由和申辩意见,二审法院查明,原审裁决确认部分皆系由孙某兵主动送与而非出借人主动无偿;孙某兵故意掩饰其对外结欠大量债务无力偿还债务的事实,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孙某兵在所谓的资金运作做生意中,资金链实质上早已几乎脱落,靠其所谓的资金做生意已使用权还上述借款的有可能;在本案被害人及涉及出借人催讨时,孙某兵虽参予签定债权出让协议,但该协议远超过了其实际拥有债权数额,且也并未实际遵守。
针对第三点裁决理由和申辩意见,二审法院查明,在依赖江某托公司偿还债务已不存在极大风险的情况下,孙某兵掩饰其已不出有巨额负债,仍以允诺一个月届满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被害人借承兑汇票,后必要借以偿还债务此前债务本息,可确认其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最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向工行江阴分行理解,孙某兵借贷一事与公职不道德无任何关联,归属于民间借贷,且再次发生在多年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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